2020年8月21日,河北省財政廳印發(fā)了《河北省省直臨時機構國有資產配置使用管理辦法》(冀財資〔2020〕108號,以下簡稱《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原《河北省省直臨時機構國有資產配置使用管理辦法》(冀財資〔2015〕64號,2015年8月印發(fā),有效期5年)已到有效期,按照我省規(guī)范性文件有關規(guī)定,需進行修訂。此外,根據省編辦《關于河北省財政廳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宜的通知》(冀機編辦〔2019〕119號),河北省省直公物倉管理中心單位名稱變更為河北省省直公物倉運行保障中心。據此,我們修訂完善了原管理辦法。
二、適用范圍
《辦法》適用于經省委省政府批準成立的,由省財政安排資金保障運行的臨時機構國有資產配置和使用。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十五條,在原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對文件進行了修訂完善。主要內容包括:
。ㄒ唬⿲Α掇k法》制定依據進行了增減。在制定依據中增加了《財政部關于修改<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00號),刪除了《河北省省級預算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3號)。
。ǘ┬薷牧耸≈惫飩}管理中心名稱。省編辦《關于河北省財政廳事業(yè)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宜的通知》(冀機編辦〔2019〕119號)明確,河北省省直公物倉管理中心單位名稱變更為河北省省直公物倉運行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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