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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房產稅征期的通知 冀政字[2020]7號 2020-2-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雄安新區(qū)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為落實便民服務舉措,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便民辦稅繳費十條新舉措的通知》(稅總函〔2019〕223號)要求,省政府決定將《河北省房產稅實施辦法》中的房產稅征期調整為:“按年征收,分期繳納。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報繳納本季度房產稅。”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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