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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石家莊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104號建議的答復 石稅建議字[2019]7號 2019-7-12 馬宏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我市駕駛培訓學習繳稅按學員核定征收的建議”收悉,現(xiàn)答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8〕30號)文件第四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根據(jù)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目前,稅務部門對企業(yè)實行核定征收的基本都是核定應稅所得率,沒有實行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情形。也不能突破總局《核定征收辦法》采取別的方式包括建議中按照學員的數(shù)量等其他方式進行核定。 關于您的建議,我們會及時進行梳理并向上級反饋。同時,我們將依據(jù)稅法有關規(guī)定,及時督促和引導納稅人建賬建制,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依法確定為查賬征收方式。這樣,企業(yè)納稅與實際盈利能力相關,盈利高的多納稅,盈利少的少納稅,不盈利的不納稅,進一步促進行業(yè)公平,營造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 國家稅務總局石家莊市稅務局 2019年7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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