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2020-4-25
為規(guī)范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流程,提升案件審理質量和效率,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公布)相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調整為:
一、擬處應補繳稅款一倍以上的罰款且罰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三、應司法、監(jiān)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四、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六、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
2020年4月2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公告發(fā)布的主要背景
《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施行以來,為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全市稽查業(yè)務管理體制的不斷優(yōu)化,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有必要對當前的審理范圍進行調整,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是將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受理標準由“擬處罰款金額300萬元以上”調整為“擬處罰款一倍以上且罰款金額超過1000萬元”。
二是刪除第二條“查補稅款合計金額(不含滯納金、社會保險費及非稅收入)1500萬元以上(含1500萬元)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理案件”。
三是刪除第五條“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公安機關已立案的除外)”中的“(公安機關已立案的除外)”。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种貞c市稅務局關于公布本市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