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全文廢止]
浙財農稅字[2008]3號 2008-03-31
各市、縣(市、區(qū))財政局(寧波不發(fā)):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精神,現(xiàn)將有關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xù)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上述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辦或確定的單位。
二、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且面積在普通住宅標準內的,減按1.5%征收契稅;面積超過普通住宅標準的,按3%征收契稅。
本優(yōu)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執(zhí)行,多征稅款退還納稅人。原《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購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稅的批復》 (浙財農稅字[2006]16號)停止執(zhí)行。
浙江省財政廳
2008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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