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財政廳關于購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征收契稅的批復[全文廢止]
浙財農(nóng)稅字[2006]16號 2006-06-29
杭州市財政局:
你局《關于政府購置房屋用于廉租住房契稅政策問題的請示》(杭財農(nóng)[2006]321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房改辦等部門購置或接受捐贈用于廉租住房用途的房屋,對其承受權屬按規(guī)定照章征收契稅。
此復。
浙江省財政廳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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