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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明確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的通知 晉政發(fā)[2020]3號 2020-1-20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規(guī)定,現將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政策明確如下: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的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90%,但減征稅額每人每年不超過8000元。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以上身份的,不能重復享受。 二、納稅人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災害發(fā)生年度起兩年內取得的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90%,但減征稅額每戶累計不超過30000元。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新聞單位。各民主黨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月21日印發(f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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