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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的決議 (2021年7月28日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草案)。會議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jīng)濟委員會提出的關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草案)的審查報告,決定批準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 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授權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現(xiàn)就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作如下決定: 一、本省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辦法減免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部分免征契稅,超出部分征收契稅;選擇產(chǎn)權調換且不支付差價的免征契稅,支付差價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在滅失住房所在的設區(qū)市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三、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fā)〔1998〕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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