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蘇人社函〔2022〕381號 2022-10-28
各設區(q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更好地貫徹執(zhí)行《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落實省政府關于工傷保險省級統(tǒng)籌的有關要求,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工傷保險經辦規(guī)程的通知》(人社廳發(fā)〔2022〕24號)、《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蘇人社規(guī)〔2020〕1號),定于近期啟動全省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費率浮動調整職責劃分
全省各級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政策指導,各預算單位社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工作實施。省級經辦機構負責向各預算單位經辦機構提供工傷發(fā)生率、支繳率等相關參考數據,各預算單位經辦機構根據《江蘇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用人單位費率核定工作。
二、關于浮動費率計算和執(zhí)行周期與工作時限要求
(一)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以下簡稱費率)每兩年調整一次,涉及指標計算周期和費率執(zhí)行周期。
1.指標計算周期。浮動費率確認指標包括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fā)生率等,其首個計算周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從2022年10月1日開始,每24個月為一個計算周期。
2.費率執(zhí)行周期。經辦機構核定費率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zhí)行周期為24個月,首次執(zhí)行時間為2023年1月1日。
(二)各級經辦機構應于每個浮動費率執(zhí)行周期開始的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通過信息推送或函件告知等方式將確定的浮動費率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對費率浮動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告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經辦機構提出重新核定工傷保險費率的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辦機構應自收到用人單位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核定,并將重新核定結果和依據告知用人單位。
(三)用人單位在費率浮動周期內費率浮動調整工作完成前仍按原費率申報每月工傷保險費,在費率浮動調整工作完成后,改按浮動調整后的費率執(zhí)行。
三、關于浮動費率確認辦法
(一)用人單位費率實行浮動管理,其中:一類行業(yè)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動;二類至八類行業(yè)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二)各級經辦機構根據指標計算周期內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fā)生率等因素,確定該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
2021年1月1日前有參保繳費記錄的用人單位,按指標計算周期內實際繳費月份計算支繳率、工傷發(fā)生率。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參保繳費的單位,2023年不實施浮動。
(三)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發(fā)生率均為零的,費率下浮至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80%。
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發(fā)生率為零且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40%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yè),費率下浮至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50%。
(四)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傷發(fā)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繳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傷發(fā)生率小于等于3%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20%。
(五)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支繳率大于300%的,或者工傷發(fā)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為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黑名單”)的,費率上浮至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50%。
(六)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支繳率、工傷發(fā)生率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按照其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確定工傷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指標計算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
1.欠繳工傷保險費;
2.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從業(yè)人員人數的;
3.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業(yè)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不實施下浮的情形。
(八)符合階段性降低費率的地區(qū),在計算浮動費率時先恢復至行業(yè)基準費率,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浮動后,繼續(xù)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階段性降低費率政策。
四、關于費率確認指標口徑確定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指在指標計算周期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某個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yǎng)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該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工傷保險支繳率=(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不納入計算金額)÷繳費金額×100%。
其中,繳費金額為指標計算周期內經辦機構確定的用人單位應繳工傷保險費金額;指標計算周期內的一次性躉繳的工傷保險費按對應的繳費年度計入到用人單位的繳費金額。
(二)工傷發(fā)生率。指在指標計算周期內,某個用人單位職工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人次數與該用人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的比例,工傷發(fā)生率=(工傷職工人次數-不納入計算人次數)÷單位月平均繳費人數×100%。
(三)不納入計算金額和不納入計算人次數。指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生的工傷保險費用和工傷職工人次數不納入費率浮動計算范圍:
1.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軍人傷殘證或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四)各級經辦機構可向當地應急管理等部門了解用人單位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確認是否符合享受費率浮動條件。
五、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此次費率浮動調整是我省工傷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實施以來的首次調整,事關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事關工傷保險基金的可持續(xù)運行,事關當前保市場主體保就業(yè)保民生工作的順利開展,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強,各級要高度重視,提高站位,配強精干力量,認真制定方案,按時間節(jié)點往前趕往實里抓。
(二)要加強溝通協(xié)調。費率浮動調整工作影響因素多、涉及部門多,各級經辦機構既要與用人單位及時溝通,也要與勞動關系、勞動監(jiān)察以及應急管理、行業(yè)主管等部門加強聯系,確保用人單位情況掌握翔實、相關資料收集齊全,為費率浮動調整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要確保及時準確。費率浮動調整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級要認真梳理用人單位支繳率、工傷發(fā)生率等數據信息,深入剖析用人單位特殊情況,逐一確定適用浮動費率,費率上浮的要經得起問詢,費率下浮的要經得起檢查,確保費率調整依據充分、真實準確。
各級在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調整過程中遇有困難和問題的,請及時向省廳反饋。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