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自查稅款補繳入庫有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廢止]
湘國稅函[2009]147號 2009-4-24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要求,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納稅人自查稅款的補繳入庫工作,省局決定:從即日起凡屬稽查部門安排納稅人自查的,其自查稅款作為稽查查補稅款補繳入庫,F(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稽查部門安排納稅人自查的,由稽查部門(或委托征收部門)向納稅人下達《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書》(附件1),明確自查所屬期和自查期限,并收回《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二、納稅人在自查截止日期前,根據(jù)自查情況填制《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附件2),報告所屬稽查部門。其中,自查有問題的納稅人,要詳細說明自查出的問題及少繳稅款金額等情況。
三、對自查有問題的納稅人,稽查部門要對納稅人報告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加蓋稽查部門公章。納稅人持加蓋稽查部門公章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到所屬征收部門補繳自查稅款。
四、所屬征收部門收到加蓋稽查部門公章的《納稅人自查情況說明》后,按照其載明的稅款金額,在綜合征管軟件中按稅款所屬期進行查補預繳稅款的處理,開具完稅憑證稅款屬性選擇為“查補預收稅款”。
五、納稅人繳稅后,應將查補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報所屬稽查部門;椴块T收到完稅憑證復印件后,在綜合征管軟件中制發(fā)《稽查任務通知書》,并向其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指派檢查人員對其納稅情況及自查情況進行審查、復核,在綜合征管軟件中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沖抵查補預收稅款。
六、納稅人不按要求辦理而造成自查補繳稅款未計入“查補預收稅款”的,視同未補繳,需按《稅務處理決定書》確定的查補稅款全額繳納。稅務機關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而造成納稅人自查補繳稅款未計入“查補預收稅款”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附件: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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