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2020-10-10
根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6〕64號)、《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印發(f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6〕137號)(以下簡稱《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以及《財政部關于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18〕147號)等文件規(guī)定,現(xiàn)就我省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有關征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yè)。
二、在海南省內注冊登記的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如實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并要對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繳納義務人申報風險準備金時,主動提供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可申請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yè)應當繳納的風險準備金,在總機構所在地匯總繳納,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三、根據《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繳納義務人可選擇按季或按年申報繳納費款。
按季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當于季度終了2個月內申報并繳納應繳費款,2020年度一、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應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繳納。
按年度繳納的,應當于次年2月底前申報繳納應繳費款。
次年3月底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繳納義務人申報的汽油、柴油實際銷售數量,開展匯算清繳工作。
四、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使用“海南省電子稅務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功能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五、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20年10月10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以下簡稱風險準備金)征管工作的部署,海南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征收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范圍、征收期限、辦理渠道等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以確保相關征收管理工作平穩(wěn)有序開展。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在海南省內注冊登記的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繳納義務人應當按照《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征收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如實填寫《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并要對全部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繳納義務人申報風險準備金時,主動提供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核定的征收標準。
另外,《公告》還對滿足匯總繳納條件的企業(yè)如何進行申報進行了明確。
(二)《公告》明確了風險準備金征收期限的一般性規(guī)定,同時明確了按季繳納的,2020年度一、二季度應繳的風險準備金應在2020年10月底前完成申報、繳納。
(三)《公告》明確了申報繳納風險準備金的辦理渠道。即繳納義務人可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或使用“海南省電子稅務局”(etax.hainan.chinatax.gov.cn)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功能辦理風險準備金申報繳納事宜。
三、實施時間
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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