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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簡化核準延期申報的溫馨提醒 尊敬的納稅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進行了簡化: 一、壓縮辦理時間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上述時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 二、簡并申請文書 。ㄒ唬┤∠麑{稅人延期申報核準的《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見34號公告附件1)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聯(lián)系地址”欄次。 。ǘ┥暾埲瞬辉偬顚憽堆悠谏陥笊暾埡藴时怼。 三、減少材料報送 稅務機關辦理對納稅人延期申報的核準,不再要求申請人單獨提供確有困難不能正常申報的情況說明,改為申請人在《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中填寫申請理由。 四、簡化送達程序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窗口向申請人直接送達稅務行政許可文書,且申請人無異議的,由受送達人或者其他法定簽收人在稅務行政許可文書末尾的簽收欄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收到日期,不再另行填寫《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2019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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