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人適用于增值稅起征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稅〔2016〕36號、財稅〔2019〕13號等文件規(guī)定:
1、增值稅起征點適用于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且只能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
2、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及小規(guī)模納稅人中屬于單位的部分。
3、特殊情況: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相關政策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九條,個人發(fā)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起征點不適用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shù))。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shù))。
起征點的調整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應當在規(guī)定的幅度內,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qū)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yè)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chǎn)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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