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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簡化審理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更好服務我市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壓縮破產案件審理期限,提升破產案件審理效率,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結合本市破產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破產案件審理中相關程序、事項的簡化方式,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 經審查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爭議不大,并且同時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破產案件,可以適用本意見: (一)債權人人數(shù)少于10人,債權總額或債務人財產少于500萬元的; (二)債務人財產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產費用的; (三)債務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的; (四)債務人財產無需變價或易于變價的; (五)人民法院執(zhí)行部門已查實無財產可供執(zhí)行,并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或移送破產審查的; (六)其他適宜簡化審理的案件。 第二條 人民法院經對破產案件審查后,擬裁定受理并簡化審理的,經合議庭研究,可以在審查階段提交搖號產生管理人的申請;鶎尤嗣穹ㄔ禾峤簧暾垥r,應附《委托函》《清算、破產案件隨機指定清算組成員、管理人確認書》原件,及擬裁定受理的合議筆錄復印件。裁定受理時,審理法院應同時作出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我院審查后擬裁定受理并指定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如符合本指引第一條規(guī)定,由我院在作出裁定前開展管理人指定的準備工作,形成的工作資料隨案移送審理法院。審理法院在接收案件后,應及時作出指定管理人決定書。 第三條 債務人可直接送達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送達方式送達各類文書、通知。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管理人可采取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四川法院司法公開網”,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等方式公告通知債務人,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七日即視為通知。 第四條 受理破產申請的,受理法院應自受理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人民法院、管理人應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fā)布有關破產程序的公告。 第五條 對經初步審查債務人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且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的出資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愿墊付相關費用的案件,管理人可暫不開立銀行賬戶,并可根據(jù)工作需要決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擔任管理人的中介機構代章,但應經人民法院允許。多家中介機構聯(lián)合擔任管理人的,代章時各中介機構均應加蓋印章。 第六條 管理人對債務人企業(yè)債權財產、債務的調查核實工作,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完成。 裁定受理的“執(zhí)轉破”案件,管理人可直接使用執(zhí)行法院已形成的執(zhí)行調查結果。 審理法院應及時向管理人提供通過該院案件管理系統(tǒng)能夠查詢到的有關債務人涉訴、涉執(zhí)案件清單(案號、案由、當事人、審理或執(zhí)行法院等)。 對于不動產、車輛、賬戶等能夠通過人民法院執(zhí)行查控系統(tǒng)查詢的債務人財產信息,管理人可以向審理法院申請查詢。對查詢結果,管理人應結合債務人資產、財務等材料進行核對。 第七條 公告的債權申報期限一般不超過四十五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自債權申報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召開。管理人應至遲在會議召開前三日向債權人告知債權人會議內容以及相關決議事項。 第八條 管理人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完成申報債權的審查、審查結果反饋、對債權人異議的復核等債權審查工作,并制作債權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管理人在審查債權時無需征詢其意見。 第九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就債務人財產的變價方案、分配方案、終結破產程序后追加分配方案等進行審議、表決。 債權人會議可以網絡會議、通信等非現(xiàn)場方式召開,具體方式可由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告中載明或由管理人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信息網以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采用現(xiàn)場方式召開的,事先明確表示不出席債權人會議的債權人,可由管理人提前將相關決議事項進行告知,并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xiàn)場方式進行表決。債務人有關人員下落不明、職工或工會代表經通知不參加債權人會議的,不影響債權人會議召開。 采取非現(xiàn)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三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一般不設立債權人委員會。 第十條 管理人應通過多種途徑獲得債務人資產的可參考價值,并主動引導債權人會議就資產處置價格進行協(xié)商。 執(zhí)行程序中已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在有效期之內的,不再重新委托評估、鑒定或審計。“執(zhí)轉破”案件中,所涉財產在執(zhí)行程序中流拍后移送破產審查再行拍賣的,不受評估、鑒定及審計報告有效期的影響。 債務人自行委托相關機構作出的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在有效期之內的,以及已有評估、鑒定或審計報告雖超過有效期,但如該財產或其財產性權利的市場價值未發(fā)生明顯變化,或未對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破產參與人權利造成明顯影響的,除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債權人會議對相關事項進行表決前已自愿承擔相關費用以及管理人認為確有必要外,管理人可不再重新委托評估、鑒定或審計,徑直以現(xiàn)有相關報告結論制作有關方案、報告,并提請債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人委托評估、鑒定、審計等中介結構的,應當約定完成相應工作的時限以及責任。 第十一條 資產變價方案,一般應包含變價方式、次數(shù)、降價幅度、無法變現(xiàn)的處置等內容。 如資產組成復雜、變現(xiàn)困難,債權人會議可概括授權管理人進行處置。 經債權人會議通過,管理人可以將債務人財產以債權人內部競價、協(xié)議轉讓、以物抵債等方式進行變價或分配,但法律法規(guī)禁止通過上述方式處置的除外。 財產無法變價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管理人可放棄對破產財產的變價。無法追索、追收的財產,或追索、追收成本高于追索、追收所得的,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管理人不再追索、追收。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前經人民法院同意處置的不宜保管的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應在收到同意復函后三日內采取變價措施;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處置方案后,管理人應在決議形成后五日內開展變價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人可以根據(jù)案件情況同時擬定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并以一次分配為原則。 財產分配原則上以貨幣方式進行,經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財產分配可以通過非貨幣方式進行。 分配方案已提前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變價完成后,管理人應在十日內完成分配工作,并提出終結破產程序申請。 債權人提供的賬戶無法劃入分配款的,管理人應在發(fā)現(xiàn)該情況后七日內與債權人就收款方式完成書面確認。如確認后賬戶仍無法劃入的,管理人對分配款提存。 第十三條 對債權人會議核查無異議的債權以及有表決權的債權人全部表決通過的決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管理人的申請當場裁定確認。表決未通過的管理方案、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人民法院可在收到管理人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條 經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或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結束后30日內,宣告?zhèn)鶆杖似飘a。 對“無經營資金、無營業(yè)場地、管理機構和人員下落不明的企業(yè)”的“三無”案件,管理人可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前申請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程序。申請終結前,管理人應向債權人充分披露債務人信息,保證債權人知情權。終結程序后至債務人注銷前,債權人會議均可召開。 對是否屬于破產人財產存在爭議的相關案件仍在訴訟中的,管理人可在對現(xiàn)有無爭議破產人財產進行分配并公告分配情況后,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程序終結后,管理人繼續(xù)履行職務。待涉及財產的訴訟終結后,如訟爭財產系破產人財產,管理人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五條 適用簡化審理的案件,一般應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終結程序;“三無”案件,一般應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四個月內終結程序。 第十六條 本意見適用于成都市轄區(qū)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意見,對不適宜整體進行簡化審理案件的有關程序、事項作簡化處理。 強制清算案件可參照適用本意見。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上級人民法院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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