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與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理解?
增值稅與消費稅同屬于流轉稅,計稅依據基本相同,主要區(qū)別在于消費稅一般為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而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具體如下。
1、消費稅有實行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的,比如啤酒、黃酒、卷煙、白酒等,從量計征部分有別于增值稅。
2、單純從量計征的應稅消費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視為含稅價,征收增值稅,但不征收消費稅。啤酒的押金只是計算單位適用稅額的依據。
3、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消費稅=消費稅組成計稅價格×消費稅比例稅率+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
應納增值稅=(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應納消費稅)×適用稅率。
4、在受托加工環(huán)節(jié),代收代繳消費稅的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委托個人加工的,無需代收代繳消費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加工費×適用稅率。
5、納稅人將自產的貨物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低償債務的,計算消費稅按照同期最高售價計算。
增值稅則按照平均售價或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6、視同銷售的范圍不同,造成計稅不一致,一般地,消費稅的視同銷售較大,比如將自產的輪胎(應稅消費品)生產卡車(非應稅消費品),此環(huán)節(jié)征消費稅,但不征收增值稅。
7、啤酒屋自產自銷啤酒,征收營業(yè)稅和消費稅,不征收增值稅。這是比較特殊的例子。
8、卷煙、白酒設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分別按照國稅函的規(guī)定處理,這也是區(qū)別于增值稅計稅依據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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