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是什么
當事人有約定的,一方出現(xiàn)違約后,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瑕疵履行違約責任】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構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行為,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必須有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這是構成違約責任的客觀條件.違約行為只能在特定的關系中才能產生.違約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著合同關系.如果合同關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無效),則不發(fā)生違約行為.
第二,過錯,即違約一方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這也是違約責任的主觀要件.當事人違約可能有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對方違約等.因這些原因引起違約,當事人不能承擔違約責任.只有因違約當事人的原因造成違約責任.因此,違約當事人要承擔違約責任,主觀上必須要有過錯.而在雙方過錯的情況下,過錯的大小是其承擔違約責任大小的依據(jù).
第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指當事人違約給對方造成了財產上的損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從權利角度考慮,只要有違約行為,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就無法實現(xiàn)或不能全部實現(xiàn),其損失即已發(fā)生.在違約人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不必考慮對方當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損害及損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則必須考慮當事人所受到的實際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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