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繳少繳稅款追征期如何計算?
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情況,納稅人法律責任較輕.相應地,稅款追征期限僅為三年,追征范圍限于稅款,而且不加收滯納金.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2、在下面兩種情況下,稅款追征期為三年或五年,且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1)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2)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
例如: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申報時在少輸入一個"0"造成少繳稅款;個人納稅人未進行個人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稅款的情況.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情形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其追征期按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精神,一般為三年,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五年.
3、另外,對于一些情況,法律規(guī)定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
(1)偷稅、抗稅、騙稅的.其追征范圍包括稅款及滯納金;
(2)已被發(fā)現(xiàn)的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情形,包括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的.追征范圍要根據(jù)不繳、少繳或欠繳稅款的具體情形,按照前述其他情況的追征范圍確定.
例如:納稅人通過設置賬外賬的形式隱匿收入少繳稅款;納稅人通過自查發(fā)現(xiàn)少繳稅款且已經(jīng)進行自查補稅申報,但遲遲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已經(jīng)向納稅人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及滯納金,但納稅人遲遲不予繳納.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欠稅追繳期限有關問題的批復》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納稅人有依法繳納稅款的義務.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追征,直至收繳入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豁免.稅務機關追繳稅款沒有追征期的限制.
稅收征管法第52條有關追征期限的規(guī)定,是指因稅務機關或納稅人的責任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在一定期限內(nèi)未發(fā)現(xiàn)的,超過此期限不再追征.納稅人已申報或稅務機關已查處的欠繳稅款,稅務機關不受該條追征期規(guī)定的限制,應當依法無限期追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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