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果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一條和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是否必須按照該規(guī)定計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第一條和第二條均非強制性規(guī)定,納稅人仍可選擇原有方法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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