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土地使用權交什么稅?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以經(jīng)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產經(jīng)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一、營改增后,出售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
二、根據(jù)財稅【2016】36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yè)稅.第十五條(二)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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