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成本分攤協議,有關稅務處理如下:
。ㄒ唬┢髽I(yè)按照協議分攤的成本,應在協議規(guī)定的各年度稅前扣除;
。ǘ┥婕把a償調整的,應在補償調整的年度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ㄈ┥婕盁o形資產的成本分攤協議,加入支付、退出補償或終止協議時對協議成果分配的,應按資產購置或處置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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