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