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征收機關直接征收契稅的通知》(國稅發(fā)〔2004〕137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各級征收機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稅,F(xiàn)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各地征收機關應按照方便納稅人的原則,結(jié)合本地實際設置申報窗口,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規(guī)程,建立、健全征收崗位責任制度。
二、要及時終止委托代征,F(xiàn)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根據(jù)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單位,及時辦理票款結(jié)報手續(xù),收回委托代征證書。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級征收機關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征契稅!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