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電信企業(yè)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6號)規(guī)定:“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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