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wù)院令第539號)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委托加工的應(yīng)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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