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6號)第三條第六項規(guī)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chǎn)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jù)計算消費稅!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wǎng)(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
實名網(wǎng)站認證 京公網(wǎng)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