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啤酒集團內部企業(yè)間銷售(調撥)啤酒液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382號)規(guī)定:“三、購入方使用啤酒液連續(xù)灌裝生產并對外銷售的啤酒,應依據其銷售價格確定適用單位稅額計算繳納消費稅,但其外購啤酒液已納的消費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消費稅額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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