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ㄒ唬┮话慵{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ǘ┏炯殑t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guī)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x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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