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nèi)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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