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第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guī)定如下:
。ㄒ唬┚頍、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ǘ┢渌麘愊M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qū)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ㄈ┻M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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