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49號)第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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