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第一條規(guī)定:“對于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征收契稅;對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時,不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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