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ㄒ唬┕べY、薪金所得;
。ǘ﹦趧請蟪晁;
。ㄈ└宄晁茫
。ㄋ模┨卦S權使用費所得;
。ㄎ澹┙(jīng)營所得;
。├、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chǎn)租賃所得;
。ò耍┴敭a(chǎn)轉讓所得;
。ň牛┡既凰。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guī)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