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huán)節(ji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 095號)規(guī)定:“四、納稅環(huán)節(jié)
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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