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納稅擔保試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1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下列財產(chǎn)可以抵押:
。ㄒ唬┑盅喝怂械姆课莺推渌厣隙ㄖ;
。ǘ┑盅喝怂械臋C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chǎn);
。ㄎ澹┙(jīng)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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