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規(guī)定:“一、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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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供應或開采未經(jīng)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庫供應農(nóng)業(yè)灌溉用水,工廠自采地下水用于生產(chǎn)),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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