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37號)規(guī)定:“一、關于自有流動資金貼花問題。
按照保險公司會計制度規(guī)定,‘保險總準備金’科目反映的資金即為保險公司的自有流動資金。財政撥付的部分,在總公司和省分公司核算,利潤中提留的部分,分別在各級公司核算。對保險總準備金,應由各級保險公司按其賬面數(shù)額計稅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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