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二、根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根據(jù)《稅務行政復議規(guī)則》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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