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采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說;
2.本期發(fā)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
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fā)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fā)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發(fā)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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