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印花稅票代售報告
二、業(yè)務描述:
依法接受稅務機關代售印花稅票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填報《印花稅票代售報告表》,向稅務機關報告并結報稅款,或者填開專用繳款書直接向
銀行繳納。
三、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
四、辦理材料:
1.《印花稅票代售報告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為代售人匯總繳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1份
五、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代售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代售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代售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
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代售人所售印花稅票取得的稅款,須專戶存儲。不得逾期不繳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