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車船稅申報(新)
二、業(yè)務描述:
應稅車輛、船舶未被代收代繳車船稅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填報《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車船稅申報。
三、設定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一條
四、辦理材料:
1.《車船稅納稅申報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1.對車輛進行申報的納稅人:《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車輛)》2份
2.對船舶進行申報的納稅人:《車船稅稅源明細表(船舶)》2份
五、辦理地點:
1.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wǎng)址可從。ㄗ灾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2.單位納稅人可同城通辦。
六、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七、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八、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九、聯(lián)系電話:
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lián)系電話,可從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wǎng)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十、辦理流程:
十一、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網(wǎng)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稅務機關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務。納稅人在資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稅務機關跑一次。
4.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
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將影響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車船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7.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作為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8.對首次進行車船稅納稅申報的納稅人,需要申報其全部車船的主附表信息。此后辦理納稅申報時,如果納稅人的車船及相關信息未發(fā)生變化的,可不再填報信息,僅提供相關證件,由稅務機關按上次申報信息生成申報表后,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即可。對車船或納稅人有關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僅就變化的內容進行填報。已獲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區(qū),稅務機關可將第三方信息導入納稅申報系統(tǒng),直接生成申報表由納稅人進行簽章確認。
9.符合稅收優(yōu)惠條件的納稅人,在減稅、免稅期間,應按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填寫申報表及其附表上的優(yōu)惠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