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一家飲料企業(yè)在廈門設立了一家公司A,A公司在福州投資設立了一家全資子公司B,B公司只為母公司A代加工飲料產(chǎn)品,A公司收到代加工產(chǎn)品后再銷售給客戶。請問B公司代加工飲料產(chǎn)品的加工費要如何定價才能使福州的稅務局和廈門的稅務局都不會提出異議?如果定價高了,在廈門繳納的
增值稅就少了,廈門的稅務局可能就會有意見;如果定價低了,在福州繳納的增值稅就少了,福州的稅務局可能就會有意見。 問題答復: 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ǘ┌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街械某杀臼侵福轰N售自產(chǎn)貨物的為實際生產(chǎn)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關于銷售價格高低可能導致的涉稅問題,你司可參照上述文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