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如貴司購買的工業(yè)廢氣處理設備屬于上述規(guī)定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則進項不能抵扣;不符合的,只要跟貴司的生產經營有關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