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向國外單位提供物流輔助服務,但是國外單位先將服務費用匯到國內代理公司,再由代理公司轉到我公司銀行賬戶上,這種情況下,我公司提供的該服務是否可以享受免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重新發(fā)布〈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9號)第五條:“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否則,不予免征增值稅。”
因此,如果納稅人并非直接從境外的服務接受方,而是從服務接受方的代理人處收取服務價款不符合免征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