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嗎?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09年第1號)第七條規(guī)定,如您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fā)現(xiàn)的,可以向我們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我們將自接到您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關國庫管理的規(guī)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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