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公司擬建設一條生產線,后因情況變化,轉給控股公司建設。公司前期投資的在建工程、固定資產、預付工程款等準備以借款形式轉給子公司。請問,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是否視同銷售繳納
增值稅?
2、生產線調試期投入的原材料等可進工程投資,但進項稅可否抵扣?若調試期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否應將收入沖抵投資并繳納增值稅?
答:1、關于轉讓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征收流轉稅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y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guī)定,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yè)稅。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
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將貨物所有權轉讓給子公司,應繳納增值稅;將在建的房地產項目轉讓給子公司應繳納營業(yè)稅。
2、關于調試期原材料進項稅抵扣問題。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公司將原材料用于生產線調試,無論產出合格產品還是廢品,均應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若將原材料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