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年所得12萬自行申報時發(fā)現少繳稅款,但收入是美元,應使用哪一天的外匯牌價折算人民幣?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4〕89號)規(guī)定,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發(fā)生少繳稅款需要辦理補稅時,除依照稅法規(guī)定匯算清繳以外的,應當按照填開補稅憑證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這里僅指外幣所得少繳稅款部分,在補繳個人所得稅時,應按照填開補稅憑證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
因此,該納稅人已申報的外幣收入不需要重新折合人民幣收入,而只是需將各月少繳稅款的人民幣相加重新計算即可。如果外幣收入漏繳個人所得稅,那么僅就未繳個人所得稅的外幣部分使用填開補稅憑證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加上已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