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答復: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xiàn)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應當屬于免稅貨物,但需要嚴格界定。首先,所稱的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車、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其他個人是指不包括個體經營者的其他個人。其次,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2002]29號】規(guī)定,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無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再次,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除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應當免稅。但“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屬于企業(yè)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二是企業(yè)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三是售價不超過原值。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