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建筑安裝業(yè)
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從事建筑安裝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會計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guī)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征稅。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稅款征收標準的公告》(蘇地稅規(guī)[2013]2號)第六條的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6]127號)第六條中建筑安裝業(yè)個人所得稅的核定方法明確如下:采取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為工程價款的8‰。 因此,自然人個人提供建筑業(yè)勞務申請代開發(fā)票時,按照工程價款的8‰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