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境內使用的飛機(自有),在境外修理。向境外支付的飛機修理費是否在境內納稅?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繳納營業(yè)稅?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營業(yè)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第149號)第二條第三款“修繕”規(guī)定: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yè)務。
根據(jù)上述文件規(guī)定,境外公司為貴公司修理飛機,首先提供的勞務不是營業(yè)稅應稅勞務,其次不屬于在中國境內提供增值稅勞務,所以,對于提供勞務方不用在中國境內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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