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企業(yè)因資金緊張,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新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ㄒ唬┮虿豢煽沽,導致納稅人發(fā)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ǘ┊斊谪泿刨Y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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